山東省肥城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肥檢一部刑訴〔2020〕118號
被告人樊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123196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群眾,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qū)**街道**村,住**,無業(y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樊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同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6時許,被告人樊某甲駕駛魯******號中型倉柵式貨車沿G22青蘭高速公路石橫鎮(zhèn)高速輔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唐莊村路口南時,與路面行人趙延華碰撞肇事,致趙延華當場死亡。經(jīng)泰安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岱寧大隊認定,被告人樊某甲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趙延華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經(jīng)法醫(yī)鑒定,死者趙延華符合交通事故頭面部受到較大鈍性外力作用致其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
案發(fā)后,被告人樊某甲主動撥打電話報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等;2.證人證言:證人樊某乙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樊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尸檢報告等;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樊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樊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苑森森
檢察官助理張超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诰幼〉亍?/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五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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