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從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從檢刑訴〔2020〕125號
被告人歐某某,曾用名歐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6332000********,壯族,初中文化,務(wù)農(nóng),戶籍地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從江縣**鄉(xiāng)**村**組,現(xiàn)租住于從江縣**宿舍樓**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從江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從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歐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歐某某飲酒后駕駛貴HP****號小型轎車搭載被害人滾某某、吳某甲、楊某某、吳某乙四人由從江縣高增鄉(xiāng)方向往從江縣城區(qū)方向行駛,當車輛行駛至銀小線1公里100米(**村路段)處時,所駕車輛駛出路外翻下道路西側(cè)被害人吳老萬水田肇事,造成滾某某當場死亡,吳某甲、楊某某、吳某乙3人不同程度受傷、貴HP****號小型轎車損壞及吳某丙水田里農(nóng)作物損毀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從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歐某某承擔(dān)此次事故的全部責(zé)任。經(jīng)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為77.39mg/100ml。經(jīng)貴州省從江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滾某某因交通事故墜入水中致呼吸循環(huán)功能衰竭死亡,吳某甲、楊某某、吳某乙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案發(fā)后,被告人歐某某知曉他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搶救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程序性文書、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2.物證:貴HP****號小型轎車;3.證人證言:吳某戊、賈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吳某乙、吳某甲等人的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貴州省從江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7.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歐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搭載他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傷,其行為已經(jīng)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歐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歐某某投案自首,建議判處被告人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從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平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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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趶慕h**宿舍樓**樓????電話:1778558****
案卷材料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刑事附帶民事訴狀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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