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宜檢刑檢刑訴〔2020〕148號
被告人歐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10221999********,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縣,住宜章縣**鎮(zhèn)**村,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宜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宜章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歐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同日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3時許,被告人歐某某在一個倒賣微信號的微信群里以500元的價格購買到一個微信號,發(fā)現(xiàn)微信里面有6000多元,歐某某為將此6000多元轉(zhuǎn)出,以送游戲皮膚的方式騙取了被害人的微信密碼和微信支付密碼,由于該微信中6000多元有微信風險警告提示限額,又通過史某某聯(lián)系微信名“冰山一角”(在逃)的微信網(wǎng)友,雙方約定將這6000多元55分成之后,“冰山一角”通過非法技術(shù)手段將該微信里面的6334元錢轉(zhuǎn)出。歐某某通過其本人微信與女朋友微信收款二維碼收取分成款3400元。
(被告人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資料、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微信收款記錄;
2、證人證言:證人史某某、候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晁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歐某某具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是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并且自愿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歐某某判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宜章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國良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在宜章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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