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團風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歐某某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9月中旬,被告人歐某某電話聯(lián)系張某某(已判決),讓其在團風縣聯(lián)系賭博場所。9月27日,被告人歐某某與李某某(已判決)等人在團風縣團風鎮(zhèn)**賓館和張某某會面,后一起到淋山河鎮(zhèn)**村**灣。當日14時許,鄒某某(已判決)將歐某某、李某某、張某某等人帶到**灣一平房內(nèi),由李某某坐莊當“皇帝”負責彈硬幣,歐某某負責收錢和賠錢,采取彈硬幣猜單雙的方式進行賭博,參賭人員十余人,賭資累計達6.5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陳某某、代某某等4人的證言;3.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4.同案人張某某、鄒某某、李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歐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羅琳莉
附:
1.被告人歐某某現(xiàn)羈押于團風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證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6.量刑建議書。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