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歐某甲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0年1月30日下午,罪犯韋某甲(已判決)在深圳市寶安區(qū)寶城8區(qū)家樂福門前盜走被害人李某某先一部豐田花冠汽車(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00760元)。2010年2月13日11時許,罪犯歐某乙、韋某乙、韋某丙、韋某?。ň雅袥Q)在深圳市寶安區(qū)西鄉(xiāng)市場盜走害人潘某某一輛紅色雷克薩斯汽車(經鑒定,價值人民幣459300元)。
2010年2月17日,被告人歐某甲明知罪犯歐某乙等人要將盜來的汽車開去云南省昆明市銷贓,仍接受歐某乙的邀請,幫忙駕駛豐田花冠小車。銷贓后,被告人歐某甲分得人民幣5000元。2011年11月28日,被告人歐某甲主動投案,被公安機關監(jiān)視居住,后被告人潛逃。2019年10月11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歐某甲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涉案贓物照片等;2.書證:抓獲經過,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刑事判決書等;3.證人證言:證人歐某乙、韋某乙、韋某丙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供述及辯解:被告人歐某甲的供述;5.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歐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作用,系從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應當從輕、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自愿認罪,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曹恒
附:
1.被告人歐某甲現羈押于深圳市寶安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冊。
3.檢察機關訊問筆錄復印件。
4.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