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歐陽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8821983********,漢族,文化程度大專,務工,群眾,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連州市**鎮(zhèn)**村委會**村**巷**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歐陽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17日移送我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5月23日0時20分,被告人歐陽某某醉酒駕駛粵SF****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東莞市南城區(qū)東莞大道輔道環(huán)城路橋底路段時,被交警查獲。經鑒定,歐陽某某血中乙醇含量為149.5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現場勘驗材料,法醫(yī)毒物司法鑒定意見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被告人歐陽某某的供述。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歐陽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歐陽某某無視國法,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歐陽某某拘役一個月五日至二個月五日,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檢察員:梁毅輝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歐陽某某現被取保候審。
2、移送本案偵查卷宗材料兩冊及檢察卷宗一冊。
3、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隨案移送量刑建議書一份。
5、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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