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6011974********,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住湖北省襄陽市襄城區(qū)**街**號**棟**單元**層**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襄陽市公安局樊城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襄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2時18分許,被告人武某某酒后無證駕駛鄂F*****藍色雅馬哈牌兩輪摩托車,行駛至本市樊城區(qū)**路**號門前路段時被民警現場查獲。經襄陽匯馳司法鑒定中心檢測,從送檢的武某某的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其含量為85.52mg/100ml。為醉酒后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2.證人柳某某的證言;3.鑒定意見書;4.同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5.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武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無證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武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 察 官:程 虹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湖北省襄陽市襄城區(qū)**街**號**棟**單元**層**室,聯(lián)系電話1599726****。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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