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辰檢公訴刑訴〔2019〕335號
被告人武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5311987********,漢族,專科畢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邢臺市任縣,住河北省邢臺市任縣**鎮(zhèn)**村**號,于2019年1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北辰分局執(zhí)行。
被告人武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5311983********,漢族,專科畢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邢臺市廣宗縣,暫住天津市河北區(qū)**里**號樓**單元**,于2019年1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北辰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同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復雜,于2019年5月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至2019年5月17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經(jīng)預謀后購買他人銀行卡、電話卡并制作(小姐服務)小廣告,由武某乙在天津各地張貼;武某甲在老家(河北省邢臺)接電話冒充客服及“小姐”,以“小姐”上門服務繳納服務費的名義對被害人劉某某等人實施詐騙,騙取劉某某9500元、魏某某4600元、裴某某2900元、王某甲1100元,王某乙1300元,共計194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等書證;2、被害人陳述;3、證人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5、搜查筆錄等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穎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現(xiàn)被羈押于天津市北辰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光盤10張。
4.量刑建議兩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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