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市賈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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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檢刑刑訴〔2020〕97號
被告人段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05195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江蘇省徐州市賈某某**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戶籍所在地為江蘇省徐州市賈某某**街**村**號)。被告人段某某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1988年8月10日被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段某某飲酒后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行駛至賈某某天能路與團結(jié)路交叉路口北50米處,因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物證鑒定室鑒定:段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10.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刑事判決書、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等書證;
2.??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物證鑒定室出具的檢驗報告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段某某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徐州市賈某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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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陳巍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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