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宛城檢公訴刑訴〔2019〕1361號????????????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編號碼4129291965********,漢族,初中畢業(yè),農民,住唐河縣張店鎮(zhèn)**村**崗**組**號。?因涉嫌故意傷害,于2019年8月17日被南陽市公安局官莊工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于2019年8月2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陽市公安局官莊工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公安機關于2019年12月3日公安機關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上午11時30分許,被告人段某某及妻子李某甲和親屬魏某某、李某乙等在南陽市官莊工區(qū)**村因祖墳賠償發(fā)生糾紛,李某甲和魏某某發(fā)生廝打,兩人互相撕扯對方頭發(fā),廝打過程中,段某某用手扇了魏某某左臉部幾巴掌,廝打造成李某甲左側頭發(fā)脫落,面部有擦傷,左手腕被魏某某咬傷;魏某某左側頭發(fā)有脫落,左臉耳根部被段某某扇紅腫。
經(jīng)傷情鑒定,魏某某外傷性鼓膜穿孔且6周未愈合,構成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魏某某的陳述;3、證人魏某甲等的證言;4、傷情鑒定意見;5、身份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段某某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法院?
?????
?????檢?察?員:劉?濤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現(xiàn)羈押于南陽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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