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虞檢二部刑訴〔2020〕100號
被告人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42519**********,漢族,文盲,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縣,因涉嫌犯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經虞城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虞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5時許張集派出所民警魏兵、賈長通、段國輝、李鑫對段某某家內煮豬下水依法進行食品安全檢查,并對其店內生產銷售的豬下水(豬頭、豬肝、豬肺、豬腸)以及食品添加劑進行抽樣檢查并送檢。經河南恒晟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經檢驗,送檢的熟豬頭肉內亞硝酸鹽(以亞硝酸鈉計)項目不符合衛(wèi)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號?GB?5009.33-2016要求,檢測結論為不合格。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物證
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3、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段某某,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認其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段某某系初犯,并自愿認罪認罰,確有悔意,依法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段某某判處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虞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志亮
檢察官助理:高勇
(院?。?/span>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應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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