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湯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湯檢訴刑訴〔2020〕37號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8111968********,漢族,初中二年文化,系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區(qū)**鄉(xiāng)**村農民,住佳木斯市**區(qū)**社區(qū)**組**號。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行賄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湯原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湯原縣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行賄罪,經佳木斯市人民檢察院指定,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春,被告人段某某與張某某(另案處理)、李某某(另案處理)、某某甲(另案處理)在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區(qū)**鄉(xiāng)**村共同投資建設7處簡易房屋。2015年,該7處簡易房屋在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獲得了不符合規(guī)定的高額補貼,段某某與其他三人向時任佳木斯市**區(qū)**棚改項目**地段拆遷小組**葉某某(另案處理)行賄人民幣3萬元。
被告人段某某于2019年7月14日主動到湯原縣監(jiān)察委員會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實。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銀行流水等;
2.證人葉某某、某某甲、張某某等人證言;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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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段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段某某系主犯,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段某某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實,系自首,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湯原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范妙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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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現(xiàn)已在湯原縣取保候審;
2.??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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