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11261981********,漢族,初中文化,司機,住安徽省滁州市鳳陽縣**鎮(zhèn)**村(戶籍地同上)。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泗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經泗陽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2019年8月9日被該局變更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泗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7時50分許,被告人殷某某駕駛蘇AP****重型倉柵式貨車沿泗陽縣245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與泗陽縣劉三路交叉路口處右轉彎時,與沿245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被害人丁某某駕駛的蘇N8****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被害人丁某某死亡。經泗陽縣公安局物證鑒定書鑒定,被害人丁某某死因系多發(fā)性臟器損傷。經泗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人殷某某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殷某某明知他人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后又賠償被害人家屬取得其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泗陽縣公安局出具(調取)的抓獲證明、駕駛證信息、前科證明、涉案人員戶籍信息等書證;?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泗陽縣公安局分別出具的死亡原因物證鑒定書和道路事故責任認定書的鑒定意見;?
5.泗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的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殷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事故,致1人死亡,并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殷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
????? 檢察官:趙青的?
檢察官助理:袁丙杰
?2020年4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方式:1350555****。?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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