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速裁)
山東省昌邑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昌檢一部刑訴〔2020〕291號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14251974********,漢族,文盲,農(nóng)民,群眾,現(xiàn)住昌邑市**鎮(zhèn)**宿舍(戶籍地:山東省齊河縣**鄉(xiāng)**屯**村**號)。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殷某某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殷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5日19時40分許,被告人殷某某酒后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懸掛他車號牌魯******)沿昌邑市下小路由南向北行駛至206國道紅綠燈路口處闖紅燈,與藺某某駕駛的魯******輕型貨車相撞,致殷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經(jīng)濰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shù)研究所檢驗,被告人殷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81.0mg/100ml。經(jīng)昌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殷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口基本信息、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辦案說明等;2、證人藺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理化檢驗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5、勘驗、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善埔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殷某某被取保候?qū)徲诰幼〉兀?/span>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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