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化市北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綏北檢一部刑訴〔2020〕49號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23241970********,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綏化市望奎縣,現(xiàn)住綏化市北林區(qū)**小區(qū)**店內(nèi)。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綏化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決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綏化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綏化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要求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20時許,被告人殷某某持有B1駕駛證醉酒后駕駛無號牌超標電動三輪車(經(jīng)鑒定符合正三輪摩托車的定義范疇)沿廣順街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綏化師專南門時,與相對方向康某某駕駛的黑M****5號車相撞,相撞后車輛側(cè)翻,又與由西向東李某某駕駛的黑M****G號車尾部相刮蹭,造成三車損壞,殷某某本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黑龍江省駿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殷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21.9mg/100ml;經(jīng)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殷某某承擔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康某某承擔此起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某某不承擔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報破案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調(diào)解申請書、調(diào)解記錄、損害賠償調(diào)解書、保證書、戶籍證明、無前科證明、機動車查詢信息、殷某某的門診診斷及住院病歷保單等;
2.證人李某某、康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經(jīng)黑龍江省駿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車輛痕跡檢驗鑒定意見:刑事科學技術(shù)大隊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車速鑒定意見書;
5.勘驗、檢查筆錄、草圖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殷某某醉酒駕駛電動三輪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三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殷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規(guī)定,依法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綏化市北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娟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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