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3時許,被告人殷某某伙同“啊肥”、“啊黑”(身份均未查明)兩名男子駕駛一輛鈴木牌摩托車竄到廉江市良垌鎮(zhèn)廣濱路大參林藥店門口處將被害人陳某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五羊本田牌黑白色二輪摩托車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摩托車價值人民幣292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書證;物證;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視頻資料;被告人到案經(jīng)過及戶籍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殷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鐘磊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現(xiàn)羈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偵查卷二冊、檢察卷一冊、視頻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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