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共和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共檢一部刑訴〔2020〕1號
被告人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301051986********,漢族,小學文化,打工。戶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寧市**區(qū),住青海省西寧市**區(qū)**村**號,聯(lián)系電話1399705****。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共和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1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共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畢某某于2019年3月6日22時30分許,駕駛甘A6****號江鈴全順牌中型普通客車(核載:17人,實載:17人,使用性質:非營運),沿青海湖旅游專線公路(原國道109線)由東向西行駛,當行駛至(原國道109線2085公里處)時,由于雪天行駛路面積雪結冰,操作不致使車輛失控駛下路右側路基發(fā)生側翻,造成被告人畢某某受傷、乘車人王某某經(jīng)海南州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車輛局部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海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認定,被告人畢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歸案后,被告人畢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共和縣公安局依法調取的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馬某某、趙某某等人的證人證言;
3.被告人畢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青海省華燕司法鑒定所、海南州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依法出具的《鑒定意見書》、《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
5.共和縣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畢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畢某某違反道路交通法規(guī),操作不當,致使其所駕駛車輛自行翻車、乘車人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負此事故全部責任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歸案后,被告人畢某某能夠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畢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可以酌情處罰。且其自愿表示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共和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建軍
(院印)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畢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1399705****。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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