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唐豐檢一部刑訴〔2021〕Z8號
被告人畢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22196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qū)**鎮(zhèn)**村**排**號,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豐南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豐南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畢某甲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畢某甲駕駛其漁船在豐南附近海域使用拖曳泵吸耙刺進行捕撈作業(yè),當日3時5分停靠在碼頭時被豐南區(qū)農業(yè)農村局漁政執(zhí)法人員查獲,經畢某甲確認共捕撈藍蛤100公斤。經河北省漁政執(zhí)法總隊認定,該漁船所使用的漁具為禁用漁具。
案發(fā)后被告人畢某甲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畢某甲的身份信息、到案經過、農業(yè)部關于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情況說明等書證;
2、證人畢某乙證言;
3、被告人畢某甲的供述及辯解;
4、河北省漁政執(zhí)法總隊網具認定書;
5、豐南區(qū)農業(yè)農村局出具的調查報告、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畢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畢某甲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使用禁用工具捕撈水產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畢某甲有自首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畢某甲罰金人民幣5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唐山市豐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梁榮芬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畢某甲現(xiàn)在住所地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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