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金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金檢公訴刑訴〔2019〕68號
被告人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2211974********,滿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大連市金州區(qū)**街道**村**屯**號。被告人畢某某曾因結(jié)伙滋事傷人,于1997年11月14日被大連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yǎng)一年六個月;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30日被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1月7日被大連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1月16日被該局決定社區(qū)戒毒三年;現(xiàn)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大連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大連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畢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8年11月3日19時許,被告人畢某某在大連市金州區(qū)**街道**小區(qū)**號**單元門口,以人民幣400元的價格向郭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0.3克。
2.2018年11月5日13時許,被告人畢某某在大連市金州區(qū)**街道**小區(qū)附近的一個教堂門前,以人民幣400元的價格向郭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0.3克。
3.2018年11月5日21時許,被告人畢某某在大連市金州區(qū)**街道**小區(qū)**號**單元門口,以人民幣400元的價格向郭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0.3克。
4.2018年11月6日晚,被告人畢某某在上述地點欲以人民幣700元的價格向郭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二人在交易過程中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公安機關(guān)隨后在被告人畢某某身上、家中、車庫查獲可疑晶體12包。經(jīng)檢驗,被查獲9包可疑晶體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經(jīng)稱量,凈重5.7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
2.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案件來源、抓捕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等書證;
3.證人郭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畢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
6.辨認、搜查、稱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畢某某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多次進行毒品販賣活動,販賣毒品數(shù)量共計6.6克,屬情節(jié)嚴重,視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大連市金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盧文福
檢??察??員:??王??海
2019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畢某某現(xiàn)羈押于大連市金州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補充材料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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