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丹檢二部刑訴〔2020〕14號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11191971********,漢族,高中文化,農(nóng)民,住江蘇省丹陽市**鎮(zhèn)**村**莊**號。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丹陽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月23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丹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9時20分許,被告人毛某某駕駛蘇L2****號小型轎車沿丹陽市導延線由西往東行駛,直行通過該道路延陵鎮(zhèn)賀甲烈士陵園路口時,撞上由南往北步行通過該路口的賀某某,造成車輛受損、賀某某受傷經(jīng)醫(yī)院治療無效于12月9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事故認定,毛某某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毛某某主動打電話報警,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自愿接受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案件偵破經(jīng)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2.證人宋某某、張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5.勘驗筆錄;6.?行車記錄儀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毛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駕車,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毛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魏巍
檢察官助理:崔蛟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毛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帯?/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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