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谷檢一部刑訴〔2020〕4號
被告人毛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3251984********,漢族,無業(yè),小學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房縣,住谷城縣**鎮(zhèn)**街**號,因涉嫌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谷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谷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涉嫌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5月31日,犯罪嫌疑人毛某某為了獲取前夫周某某死亡賠償?shù)谝焕^承人的合法身份,雇請“他人”一起在谷城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由“他人”冒充周某某,領取了結婚登記證書。毛某某采取拼接、涂改等方法,對該結婚證書上面的登記照片、登記時間等進行變造,提供給江蘇**礦山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從而獲取第一繼承人的合法身份。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結婚檔案登記信息等書證;2.證人李某某等人的證言;3.辨認筆錄;4.領取死亡賠償金的照片;5.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毛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毛某某變造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谷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光進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方式137975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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