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云檢公訴刑訴〔2017〕172號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09221987********,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陸川縣**鎮(zhèn)*村**隊**號。因本案于2016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搶劫罪,于2016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經(jīng)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guān)于12月21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8月23日16時許,被告人江某某與同案人江某某(另案處理)經(jīng)合謀搶劫后,由江某某先到本市白某某永平街永泰紅星二巷4號一樓麻將檔李某某的住處踩點,后江某某指使江某某到上址以暴力方式搶得李某某的黃金項鏈一段。經(jīng)鑒定,上述被搶的黃金項鏈一段價值人民幣7708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視頻監(jiān)控照片等書證、物證;
2.證人周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
5.鑒定意見;
6.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
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某結(jié)伙入戶以暴力方式搶劫公民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江某某犯罪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冬艷
2017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現(xiàn)押于廣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冊及光盤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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