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榮成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榮檢一部刑訴〔2021〕72號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5231975********,漢族,文盲,船員,現(xiàn)住榮成市**鎮(zhèn)**村**號(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榮成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1年2月3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山東省榮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從寬刑事政策及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2月15日16時許,被告人江某某酒后無證駕駛魯******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榮成市**路由東西行,行至榮成市**鎮(zhèn)**街路口處與孫某某駕駛的魯******號小型普通客車順行追尾相撞,致兩車損壞,江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檢測,被告人江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68.50mg/100ml,達到醉酒標準。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江某某明知孫某某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江某某已賠償孫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其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榮成市公安局122接處警單、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違法犯罪前科記錄查詢證明、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書、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
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孫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勘驗照片;
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執(zhí)法記錄儀錄像、視頻資料說明。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江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上,被告人具有自首、賠償、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從輕處罰情節(jié),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從重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江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榮成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嬌鵬
檢察官助理:陳光耀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現(xiàn)住榮成市**鎮(zhèn)**村**號,電話1336119****。
2.隨文移送刑事偵查卷宗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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