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檢一部刑訴〔2020〕283號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6211993********,漢族,大學文化,出生地江蘇省海安市,海安市**街道綜合執(zhí)法局職工,住海安市**小區(qū)**號**室(戶籍地海安市**街道**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同年9月15日經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由海安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江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申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江某某,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某于2020年7月29日18時許,在海安市**小區(qū)**號樓門廳內,乘隙竊得被害人申某某停放在該處的電瓶車擋風被袋子內蘋果8P手機一部(含手機殼、門禁卡)?,經鑒定,被盜物品價值合計人民幣2316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江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偵查機關依法扣押的被盜物品已發(fā)還給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等書證;
2.證人許某某、陳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申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檢查筆錄;
6.海安市公安局調取的監(jiān)控錄像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江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江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江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馮盼盼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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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聯(lián)系電話180203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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