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即墨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即檢一部刑訴〔2020〕308號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82198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現住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qū)**街道**村**號。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盜竊罪被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某于2019年10月至11月27日在青島市即墨區(qū)**鎮(zhèn)邵某某經營的**超市利用給該超市送貨便利,先后4次盜竊超市蒙牛牌奶及奶酪,其中被告人江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盜竊12包蒙牛牌奶酪時被邵某某現場抓獲。經即墨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的蒙牛牌奶酪每包單價人民幣18元。
被告人江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被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傳喚到案。被告人江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賠償邵某某損失人民幣一萬元,取得邵某某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江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某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其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若經判前調查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繳納罰金,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青島市即墨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曉東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江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于住處。
2、預審卷宗二冊、光盤四張。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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