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川檢二部刑訴〔2020〕141號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6811986********,漢族,出生地、戶籍地**省**市,大學本科,住**省**市**市**鎮(zhèn)**村**號樓**號,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漢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3月25日被漢川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漢川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9月至10月間,被告人江某某伙同張某某、朱某某、強某某、楊某某、費某某、郭某某、范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市**科技園從事生產、銷售“偽基站”犯罪活動,被告人江某某受張某某雇請,負責公司招聘、裝修、購買偽基站電源及辦公用品。張某某團伙非法經營數額達3000萬余元,非法獲利500萬余元。
張某某團伙生產、銷售的“偽基站”設備經湖北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司室孝感市管理處鑒定,屬于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的“偽基站”類產品;經國家安全部鑒定,屬于專用間諜器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同案犯張某某、朱某某、強某某、楊某某、費某某、費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證言;2.戶籍信息、歸案情況、刑事判決書等書證;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專用間諜器材確認書、孝感無線電管委會漢川市公安局暫扣設備檢測意見書;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未經許可,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江某某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胡昌瓊??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于**省**市**城區(qū)**棟**。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共叁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