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溧檢訴刑訴〔2018〕846號
被告人湯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4811973********,漢族,大學文化,江蘇**金融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住江蘇省溧陽市**鎮(zhèn)**巷**號**幢**單元**室。被告人湯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5年8月被溧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湯某某因涉嫌妨害作證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溧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妨害作證罪,同年6月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溧陽市看守所。2018年7月31日經常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羈押期限一個月。
辯護人:吳富春,江蘇平凌律師事務所
本案由溧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妨害作證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8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復雜,本院分別于2018年9月30日、2018年12月13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天。2018年10月15日,因本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18年11月13日公安機關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妨害作證
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湯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并于2014年6月27日被溧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后在取保候審期間內,被告人湯某某私自找到陳某某、丁某某等村民,通過提高原有存款利率或送油、答應提前還款、威脅等方式,要求村民就退贓事實到公安機關提供虛假證言或提供虛假收條,致使其最后得到溧陽市人民法院(2015)溧刑二初字第00152號判決書的從輕判決。后在民警調查過程中,出具收條的陳某某、丁某某等人對收條所載明內容的真實性予以否認。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份期間,被告人湯某某用開設在溧陽市**鎮(zhèn)**集鎮(zhèn)**街的“江蘇**金融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為平臺,以明顯高于正規(guī)銀行存款利率的手段,假借投資理財的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后公安機關于2014年6月25日對該公司立案偵查,并于同年6月27日將被告人湯某某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但在其被采取候審的強制措施后,被告人湯某某仍繼續(xù)向謝某某、夏某某、虞某某等村民,承諾6.5%不等的年利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0.73?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刑事判決書、抓獲經過、借條復印件等書證
2.證人證言:證人謝某某、夏某某、虞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湯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溧陽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湯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湯某某在刑事訴訟中虛構事實、指使他人做偽證,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湯某某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湯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媛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湯某某現羈押在溧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8冊,光盤2袋。
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檢察院
補充起訴決定書
溧檢訴刑補訴〔2020〕4號
被告人湯某某妨害作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本院以溧檢訴刑訴〔2018〕846號起訴書向你院提起公訴,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被告人湯某某有遺漏的罪行應當一并起訴和審理?,F根據查明的事實對溧檢訴刑訴〔2018〕846號起訴書作如下補充: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份期間,被告人湯某某用開設在溧陽市**鎮(zhèn)**集鎮(zhèn)**街的“江蘇**金融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為平臺,以明顯高于正規(guī)銀行存款利率的手段,假借投資理財的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后公安機關于2014年6月25日對該公司立案偵查,并于同年6月27日將被告人湯某某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但在其被采取候審的強制措施后,被告人湯某某仍繼續(xù)向萬某某、陳某某等村民,承諾6.5%不等的年利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27.5155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刑事判決書、抓獲經過、借條復印件等書證。
2.證人證言:證人萬某某、陳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湯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溧陽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湯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四百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補充起訴,請依法判處。
溧檢訴刑訴〔2018〕846號起訴書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媛
???????????????????????????????2020年12月16日
??????????????????????????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