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棗檢刑訴〔2020〕367號
被告人湯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6832000********,漢族,大專文化,學生。出生地湖北省棗陽市,住棗陽市**鎮(zhèn)**村**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棗陽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棗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湯某某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棗陽市棗琚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琚灣鎮(zhèn)閆家崗村11組路段,因操作不當撞倒路邊步行的被害人李某甲,致李某甲頭部受傷,經救治無效死亡。棗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湯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湯某某賠償被害人李某甲家屬人民幣491300元,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肇事現場、車輛及被害人傷情照片等物證;2.書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10報警服務臺接處警信息表、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諒解書、收據、到案經過等書證;3.證人證言:證人李某乙、江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湯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襄陽匯馳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棗陽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等鑒定意見;6.勘驗筆錄: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湯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湯某某在事故現場等待民警到來,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湯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依法可以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紅雨
檢察官助理?葉茹茹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湯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聯系電話1527106****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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