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棗莊市嶧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嶧檢一部刑訴〔2020〕64號
被告人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404198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棗莊市嶧城區(qū)**村**號。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嶧城分局取保候審,同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棗莊市公安局嶧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湯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5日23時許,被告人湯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戶二輪摩托車載周某某沿嶧城區(qū)嶧州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嶧州橋路段時與苗某某??吭诼愤叺聂?*****號“哈弗”牌小型轎車相撞,致苗某某車輛損毀、周某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湯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苗某某承擔次要責任,乘車人周某某無責任。經鑒定,被告人湯某某上肢靜脈血中乙醇濃度為162mg/100ml,達到醉酒駕車程度。
案發(fā)后,被告人湯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并賠償苗某某、周某某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湯某某供述和辯解,被害人苗某某、周某某陳述,證人褚某某證言,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勘驗筆錄,執(zhí)法錄像等視聽資料,案件偵破情況說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戶籍信息等書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棗莊市嶧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言安
檢察官助理:呂超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湯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35448****。
2.偵查卷二冊、光盤一張。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量刑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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