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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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檢刑訴〔2020〕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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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2821990********,漢族,大專文化,個體,住靖江市**花苑**幢**單元**室(戶籍地靖江市**鎮(zhèn)**村**埭**號)。被告人湯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日被靖江市公安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qū)?;?020年9月23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由靖江市公安局?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湯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湯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以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湯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2時31分許,被告人湯某某持C1型機動車駕駛證,酒后駕駛蘇M*****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靖江市車站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與三江路交叉路口附近,被民警當場查獲。
當日23時10分,被告人湯某某被抽取血樣,經(jīng)泰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3.2mg/100ml。
被告人湯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攝的涉案車輛等物證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提取的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等書證;
3.證人王某某、徐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湯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
6.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制作的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湯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湯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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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王霞
檢察官助理:周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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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湯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谧∷亍?/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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