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蘭屯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扎檢二部刑訴〔2020〕117號
被告人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207197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qū),住扎蘭屯市**辦事處**住宅樓,因犯盜竊罪于2001年2月22日被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罰金10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扎蘭屯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罰金2000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扎蘭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扎蘭屯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湯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0時許,被告人湯某某酒后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行駛至扎蘭屯市迎賓大街一中鐵路橋涵路段時,被扎蘭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交警當場查獲。經齊齊哈爾和平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湯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93.18mg/100ml。
被告人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等;
2.??被告人湯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湯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湯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扎蘭屯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茵?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湯某某現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電子卷宗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量刑建議書1份;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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