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邳檢刑一刑訴〔2020〕37號
被告人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51980********,漢族,大學文化,個體經(jīng)營者,住江蘇省邳州市**鎮(zhèn)**村**組**號。2016年3月1日,被告人湯某某因酒駕被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云龍大隊決定罰款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被告人湯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2020年1月9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湯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21時10分許,被告人湯某某飲酒后駕駛蘇C****號小型轎車上道路行駛至邳州市長江路與福州路交叉路口處時,被值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抽取案發(fā)時被告人湯某某的靜脈血液鑒定,其血中乙醇成分含量為221.5mg/100ml血。
被告人湯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行政處罰決定書、常住人口信息等書證;
2.證人鄭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湯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湯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湯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莉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湯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亍?/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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