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蚌山檢刑訴〔2017〕409號
被告人湯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漢族,身份證3403021977********,大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qū)曹山路**號;現(xiàn)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qū)曹山路**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7年6月9日被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1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蚌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蚌山區(qū)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湯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湯某某于2017年4月初,租用蚌埠市**公寓17樓2號門電梯出口處東側的一間房子,利用游戲機開設賭場供他人賭博,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6月9日陸續(xù)購買29臺具有賭博功能的各類游戲機放置其中,并雇傭專門人員為賭博提供上分、收款等服務,非法獲利21084元。
2017年6月9日,蚌山區(qū)公安分局青年派出所對該賭場進行檢查時,當場查獲具有賭博功能的各類電子游戲機29臺、賭資1505元、抓獲被告人湯某某及正在參與賭博活動的違法人員13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賭場、賭機照片、賬本照片,扣押清單等;2.受案登記表、到案情況說明、人口信息查詢、涉賭人員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繳款單、賭場賬目,賭場經營情況統(tǒng)計表、匯總表等;3.證人韓某某、孫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湯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認定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湯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游戲機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 楊云飛
2017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在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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