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陰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陰檢一部刑訴〔2020〕137號
被告人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23211977********,漢族,初中文化,務農,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qū)人,住益陽市赫山區(qū)**鄉(xiāng)**村**組。2007年8月20日因犯盜竊罪被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2018年7月9日因犯盜竊罪被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2019年8月5日因犯盜竊罪被寧鄉(xiāng)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9月17日被湘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湘陰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湘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湯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湯某某伙同彭某某(在逃)駕駛一臺男式摩托車來到湘陰縣**鎮(zhèn)**區(qū)**所前,由湯某某騎車在大門口望風,彭某某進入院子內盜得失主熊某某的一臺女式豪爵牌摩托車。經鑒定,該摩托車價格認定為3000元。
2020年9月22日湯某某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易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熊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湯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湯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湯某某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應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被告人湯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湯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湘陰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瑩
檢察官助理:龔煌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湯某某羈押于湘陰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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