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富檢一部刑訴〔2020〕38號
被告人湯某甲,化名“祝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681199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陽市汨羅市**鎮(zhèn)**村**組**號,家住湖南省岳陽市汨羅市**院。2020年3月4日被抓獲歸案,2020年3月6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富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湛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6811996********,漢族,高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陽市汨羅市**鎮(zhèn)**村,家住湖南省岳陽市汨羅市**鎮(zhèn)**街。2020年3月4日被抓獲歸案,2020年3月6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富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4日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6811997********,漢族,大專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陽市汨羅市**鎮(zhèn)**村**號。2020年3月4日被抓獲歸案,2020年3月6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富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4日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富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湯某甲涉嫌詐騙罪,以被告人湛某甲、戴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湯某甲通過微信聊天工具與被害人張某某結識,湯某甲化名“祝某某”,在網絡平臺上編造出售額溫槍的虛假信息,同年2月15日,騙取張某某人民幣54000元。湯某甲將17700元分2筆轉給被告人戴某某。
2.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湯某甲通過微信聊天工具與被害人何某某結識,湯某甲化名“祝某某”,在網絡平臺上編造出售額溫槍的虛假信息,同年2月16日至2月18日期間,湯某甲騙取何某某人民幣695080元。其中,湯某甲將20000元轉給被告人湛某甲,將200000元分5筆轉給湛某甲提供的其姐湛某乙的賬戶,將81000元分4筆轉給戴某某。
案發(fā)后,追回贓款556100.86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戶籍信息,情況說明等書證;證人湯某乙,行某某,黃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何某某陳述;被告人湯某甲、湛某甲、戴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湯某甲、湛某甲、戴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湯某甲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銷售疫情防護物資的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湛某甲、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贓款而予以轉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責任。被告人湯某甲、湛某甲、戴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富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曉東
檢察官助理:楊??倩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湯某甲、湛某甲、戴某某現(xiàn)羈押于富平縣看守所。???????
??????2.案卷4冊,光盤7張。
??????3.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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