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蜀檢刑訴〔2020〕1101號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縣,公民身份號碼3401221962********,漢族,初中文化,重慶****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駕駛員,住合肥市蜀山區(qū)**鎮(zhèn)*園**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軌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軌道交通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軌道交通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4時30分左右,被告人汪某某駕駛皖A****0號重型廂式貨車沿合肥市蜀山區(qū)**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與***路交叉口北側,遇蘇某某和陳某某分別將皖M****5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滬E****0掛)和皖A****9學號小型客車停放在**路與***路交叉口北邊右側車道,被害人張某某和周某某在兩車左側由北向南步行,汪某某發(fā)現情況后采取措施不當,皖A****0號重型廂式貨車右側碰撞前方同向步行的張某某和周某某后,皖A****0號重型廂式貨車第三軸右側車輪碾壓張某某,致張某某當場死亡和周某某受傷。
事故發(fā)生后,汪某某立即停車,撥打了報警電話,并在現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后,汪某某自行到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張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腹部損傷合并骨盆損傷死亡;被害人周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經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蜀山大隊認定,汪某某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蘇某某、陳某某負次要責任,周某某、張某某無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歸案經過、接警單、接處警情況登記表、駕駛證及車輛登記信息表、居民死亡通知書、病歷資料等書證;2.證人蘇某某、陳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尸體檢驗鑒定意見、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交通事故鑒定意見;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7.交通事故認定書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汪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微傷,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黎??俊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現羈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三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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