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青檢刑訴〔2020〕92號
被告人汪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0224********4412,漢族,小學文化,泥瓦工,安徽省青陽縣人,住青陽縣**鄉(xiāng)**村**組。2013年8月12日,汪某某因無證駕駛機動車被青陽縣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青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青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8時許,被告人汪某某與程某某等人在青陽縣喬木鄉(xiāng)喬木街道青東門土菜館吃飯,?其間,三人喝了一瓶白酒。飯后,汪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從飯店門口出發(fā),沿喬木街道由西向東行駛,行至程某某家門口時與吳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并相互打斗。汪某某受傷,他人報警,青陽縣公安局喬木派出所民警趕往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汪某某涉嫌酒駕遂通知交警大隊木鎮(zhèn)中隊。后汪某某被送往青陽縣人民醫(yī)院抽取靜脈血樣兩份。
經(jīng)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鑒定,汪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0.1mg/100ml,屬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人口信息查詢記錄、駕駛人信息查詢記錄、現(xiàn)場照片、提取血樣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記錄等書證;
2.證人程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汪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汪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其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青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方玲
檢察官助理:張燕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彛?/span>青陽縣**鄉(xiāng)**村**組;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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