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成青檢刑訴〔2021〕51號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09021980********,漢族,大專文化,四川省遂寧市人,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寧市船山區(qū)**區(qū)**路**號**棟**單元**號,現(xiàn)住址:成都市青羊區(qū)**路**號**棟**單元**號。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6月14日1時25分許,被告人汪某某飲酒后駕駛號牌為川A*****奧迪牌小型轎車,沿成都市青羊區(qū)**路由**街方向往**路**段方向行駛,當行駛至青羊區(qū)**路**號門前路段處時,與停放在其行駛方向右側路邊的川A*****號奧迪牌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無人員傷亡。經(jīng)抽血檢驗,汪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04.6±6.8mg/100mL;經(jīng)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汪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汪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躋智
??????????????????????????????檢察官助理?曾修文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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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8822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量刑意見書壹份、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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