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樂檢三部刑訴〔2020〕278號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2811995********,漢族,中專文化,樂平市鎮(zhèn)橋派出所合同制協(xié)警,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樂平市**鎮(zhèn)**村*號,被告人汪某某因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樂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汪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23日對被告人汪某某作出取保候?qū)彌Q定。2020年10月10日在值班律師見證下,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1時許,被告人汪某某飲酒后駕駛一輛贛HP1599小型汽車行駛至樂平市天湖路九小門口路段,被樂平市公安局巡邏民警發(fā)現(xiàn),經(jīng)抽血后檢測被告人汪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9.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戶籍證明等書證;2.景德鎮(zhèn)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汪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樂平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云翔
檢察官助理:陳佳怡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