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陽新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陽檢二部刑訴〔2020〕81號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02221988********,漢族,高中文化,**員,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陽新縣**鎮(zhèn),現(xiàn)居住在陽新縣**鎮(zhèn)**居委會**大道**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6月1日被陽新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陽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12月18日20許,被告人汪某某和同事一起在陽新縣**大酒店旁的**店里吃飯喝酒,飲酒后,被告人汪某某駕駛自己的無號牌凱事通牌電動三輪車由**橋方向往**灣方向行駛回家,21時20分許,當其駕車行駛至**鎮(zhèn)**大道**門前路段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鄂******號長安牌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汪某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陽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汪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經(jīng)黃石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汪某某送檢的血液樣本中的乙醇含量為149.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到案經(jīng)過、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材料等書證;2.證人何某某的證言;3.(黃)公(刑)鑒(化)字[2016]?**號鑒定意見、黃聯(lián)發(fā)司鑒所[2016]?**號鑒定意見;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汪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無號牌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陽新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勇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従幼≡?*鎮(zhèn)**居委會**大道**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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