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甬侖檢刑訴〔2020〕2159號
被告人汪某某,曾用名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302271987********,漢族,中共黨員,大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路**號**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被寧波市公安局北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該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7月26日被本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波市公安局北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依法聽取了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間,被告人汪某某通過微信建立賭博群,招攬賭博人員,利用“星悅浙江麻將”APP進行賭博,并以收取房費的名義,抽頭獲利3萬余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汪某某已退繳違法所得3萬元,并向公安機關揭發(fā)潘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的犯罪事實,后潘某某因犯開設賭場罪被本院相對不起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扣押決定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聞某某等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電子數據:微信交易記錄。
被告人汪某某對上述事實及證據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某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xiàn),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詹孿茵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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