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浦檢張江刑訴〔2020〕2587號?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云南省昭通市人,公民身份號碼:5321281975********,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在云南省**鎮(zhèn)**組**號,住**鎮(zhèn)**街**弄**號**室。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盜竊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21日經本院批準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同意對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21時許,至**路**路路口非機動車停放處,盜竊被害人周某某停放于此的藍色新大洲牌電動自行車一輛,價值人民幣2400元。
2020年7月21日10時許,被告人汪某某被公安民警抓獲到案,能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被害人周某某的報案陳述,證實其停放的電動自行車被盜的事實。
2.證人饒某某(民警)的證詞,證實接被害人報警后,通過偵查發(fā)現并抓獲被告人汪某某的事實。
3.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接受證據清單,證實從被告人汪某某處扣押涉案贓物電動自行車一輛及鑰匙并已發(fā)還被害人。從被害人處調取其購車發(fā)票一張及調取盜竊現場監(jiān)控錄像的事實。
4.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證實本案贓物新大洲牌電動自行車一輛,估價人民幣2400元的事實。
5.公安機關調取的盜竊現場錄像光盤一張,證實被告人汪某某盜竊的事實。
6.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案發(fā)經過,證實本案案發(fā)及被告人到案的過程。
7.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汪某某的身份情況。
8.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證實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汪某某對基本犯罪事實及證據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是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汪某某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毛振平
?????????????????????????????????檢察官助理:徐偉杰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現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看守所,番號:**/****。
2.刑事偵審案卷二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征詢值班律師意見書》各一份。
5.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略……
被告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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