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玄檢訴刑訴〔2020〕125號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209821992********,漢族,初中文化,理發(fā)師,出生地:湖北省安陸市,戶籍地:湖北省安陸市**鎮(zhèn)**村**號,住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號**室。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單位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0日,本案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至21日間,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利用飛豬“信用住”漏洞,使用其母親實名認證的支付寶賬號,通過飛豬“信用住”下單預訂深圳大中華希爾頓酒店、北京花園酒店、武漢萬達瑞華酒店、上海威斯汀大飯店等全國多地的酒店住宿房間,并低價出售給他人前往酒店入住,后不支付房費。被告人汪某某共計下單預訂酒店房間87筆,騙取訂單總金額人民幣108965.62元,均未實際支付房費。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汪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歸案后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獲經過、訂單明細表、情況說明、營業(yè)執(zhí)照、搜查筆錄、扣押清單等書證;
2.?證人胡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檢查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鄭海燕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現羈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89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5.隨案移送光盤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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