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鄱檢一部刑訴〔2020〕453號
被告人汪某某,曾自報名“江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2811978********,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樂平市**街道辦事處**,現(xiàn)住江西省南昌市**區(qū)**路****棟**單元**室。2002年12月左右,因吸毒被樂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后被強制戒毒3個月;2003年5月左右,因吸毒被送至江西省女子收容所勞動教養(yǎng)3年;2015年12月31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鄱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鄱陽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同月19日被鄱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5年12月4日,因不到案被鄱陽縣人民法院退回,2017年3月31日,被鄱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7年12月20日,因不到案被鄱陽縣人民檢察院退回,2019年9月24日,被鄱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jīng)本院決定,2020年9月22日由鄱陽縣公安局繼續(xù)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鄱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1月14日17時許,被告人汪某某在鄱陽縣蘆田鄉(xiāng)大吉村路口販賣了一包甲基苯丙胺(約0.7克)給應(yīng)某甲,收取了應(yīng)某甲200元錢。交易成功后,被告人汪某某和買毒人應(yīng)某甲先后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民警當場從汪某某包內(nèi)查獲一包用衛(wèi)生紙包著的冰毒。經(jīng)鑒定,該包冰毒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凈重0.2367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相關(guān)書證;(3)證人應(yīng)某乙、應(yīng)某甲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辨認筆錄;(6)鑒定意見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販賣毒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鄱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海明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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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lián)系電話159****0039);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3.隨案移送現(xiàn)金人民幣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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