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六部刑訴〔2020〕57號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334196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上饒市婺源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東陽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東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晚,被告人汪某某攜帶事先準備好的電瓶、電魚桿等工具竄至本市歌山鎮(zhèn)甽干村村口甽干大橋下附近的東陽江流域,在禁漁區(qū)以電魚方式非法捕魚,后被東陽市公安局吳寧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經(jīng)清點,被告人汪某某捕撈魚類共計119條,重2.56千克。
案發(fā)后,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賠償生態(tài)修復費用人民幣4000元,暫扣于本院。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扣押清單、暫扣款票據(jù)等書證;?
2.證人蔣某甲、蔣某乙、蔣某丙的證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現(xiàn)場筆錄、辨認筆錄、稱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汪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違反保護水產(chǎn)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chǎn)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汪某某自愿繳納生態(tài)修復補償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東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旭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诒臼校?lián)系電話:137*******。
2.《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3.《量刑建議書》3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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