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樂檢一部刑訴〔2020〕188號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2811954********,漢族,小學文化,務農,江西樂平人,家住樂平市樂港鎮(zhèn)**村**號。因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樂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樂平市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農歷年后)至4月期間,被告人汪某某在樂平市樂港鎮(zhèn)**村西邊田間架設鳥網(wǎng)及使用誘捕籠非法捕鳥,共計捕獲珠頸斑鳩13只。經江西亞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的鳥類野生動物均為珠頸斑鳩,數(shù)量13只,該物種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屬江西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接處警登記表、戶籍信息、到案情況說明等書證;2、證人楊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4、司法鑒定意見書;5、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汪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在禁獵期、禁獵區(qū)使用禁用的工具獵捕野生鳥類共計13只,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汪某某同時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樂平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徐美琴
檢察官助理:胡鵬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社會調查報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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