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碭檢刑訴〔2020〕Z405號
被告人汪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2211957********,漢族,文盲,安徽省碭山縣人,住碭山縣**鎮(zhèn)**村。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碭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碭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上午11時許,碭山縣公安局權集派出所民警在巡邏時發(fā)現,**鎮(zhèn)**村村民汪某某家的梨樹地里種植有疑似罌粟幼苗,后在村干部鄭某某的見證下依法予以鏟除,經清點共計1250株。經碭山縣農業(yè)農村局鑒定,送檢的植物樣本為雙子葉植物綱、罌粟科、罌粟。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汪某某主動到碭山縣公安局權集派出所投案,后如實供述其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碭山縣公安局出具的戶籍信息、違法犯罪前科查證情況工作記錄、到案經過等書證,證明被告人汪某某已到刑事責任年齡,無前科,主動投案。
2.證人鄭某某的證言,證明碭山縣公安局民警在汪某某家的梨樹地里依法鏟除疑似罌粟幼苗1250株。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被告人汪某某在2019年10月份非法種植罌粟的犯罪事實。
4.碭山縣農業(yè)農村局出具的鑒定意見,證明被告人汪某某種植的送檢植物樣本經碭山縣農業(yè)農村局鑒定,系雙子葉植物綱、罌粟科、罌粟。
5.現場勘驗筆錄,證明碭山縣公安局民警在村干部鄭某某的見證下,對汪某某家的梨樹地里種植的疑似罌粟幼苗依法予以鏟除,經清點共計1250株。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汪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某某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汪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汪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榮懟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住碭山縣**鎮(zhèn)王**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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