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二部刑訴〔2021〕156號
????被告人汪某甲,曾用名汪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8221975********,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縣,住浙江省衢州市常山縣**鎮(zhèn)***村**號,現住浙江省平湖巿**鎮(zhèn)***城**幢**單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平湖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1時4分許,被告人汪某甲駕駛浙F*****小型轎車沿G228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G228國道3591KM+**M平湖市***鎮(zhèn)***服飾有限公司地段時,與由北向南橫過G228國道的行人陳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陳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陳某某經搶救無效于2020年9月25日死亡。
????經鑒定,陳某某系遭車禍而死亡。2020年10月27日經平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汪某甲負事故全部責任。
????另查明,事發(fā)后,被告人汪某甲在現場主動報警并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時被告人汪某甲已和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議,額外補償款已全部履行完畢,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接處警記錄、通話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就診記錄、死亡記錄、協議、諒解書、酒精呼吸測試單、民事裁定書、視頻偵查報告、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身份證明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法醫(yī)病理鑒定意見書;
5現場勘查筆錄;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汪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甲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汪某甲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汪某甲和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議,補償款已履行完畢,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徐瓊微
(院?。?/span>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于本市,聯系電話135********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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