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通崇檢刑一刑訴〔2020〕206號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422241981********,漢族,初中文化,暫住江蘇省海門市**鎮(zhèn)**村**組(戶籍地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鄉(xiāng)**村**莊),個體經營。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長江航運公安局南通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閆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422011990********,漢族,初中文化,暫住江蘇省海門市**鎮(zhèn)**村**組(戶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鄉(xiāng)鎮(zhèn)**村**組**號),個體經營。被告人閆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長江航運公安局南通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江航運公安局南通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沈某某、閆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4時許,被告人沈某某伙同被告人閆某某于長江禁漁期內,在長江海門段立新河河口附近水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撈各類漁獲物104尾,共計3.16公斤,后被當場抓獲。經南通市價格認定中心認定,涉案漁獲物價值人民幣63.49元。經江蘇省海門市農業(yè)綜合執(zhí)法大隊認定,被告人沈某某、閆某某使用電捕器捕魚的方法,為《江蘇省漁業(y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所禁止的捕撈方法。
被告人沈某某、閆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公安機關查獲的漁獲物、捕魚工具等物證;
2.被告人沈某某、閆某某的戶籍資料、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等書證;
3.證人羅某某、劉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沈某某、閆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南通市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沈某某、閆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某、閆某某在長江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被告人沈某某、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沈某某、閆某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沈某某、閆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均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紅梅
?????????????????????????????
????????????????????????????????2020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閆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其住處;
2.本案卷宗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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