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昆檢一部刑訴〔2020〕1638號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5831981********,漢族,大專文化,昆山市**鎮(zhèn)**村委會村主任,戶籍地江蘇省昆山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9月22日20時35分許,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駕駛蘇E8****小型轎車行駛至昆山市張浦鎮(zhèn)海虹路學士路路口東側(cè)路段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
經(jīng)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沈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93mg/100ml。
被告人沈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表示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口信息、駕駛證復印件等;
2.證人沈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5.執(zhí)法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沈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沈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唐康康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span>江蘇省昆山市**鎮(zhèn)**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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